各位:外来务工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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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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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下,我在上海奉贤开了一家厂,里面请的都是外地打工的,我不知道怎么办理他们的劳动关系,怎么交他们的综合保险(因为他们没有劳动手册),就想问下,我该到哪里去办理,需要带点什么东西,谢谢大家写的详细点.
- 外劳力综合保险
适用范围: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上海市就业条件,在上海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为外来就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
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
例如:以最新2006年度的缴费情况为例,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35元,按缴费基数60%计算单位每月要为每个职工缴纳1341的12.5%,即167.625元,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另外,用工单位还要交20元/月/人的管理费用.共计用工单位需要缴纳188元/月/人。
外劳力综合保险享有的待遇
意外伤害/工伤: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本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一次性支付。
住院医疗: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会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满三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医疗待遇的最高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外劳力综合保险享有的待遇
老年补贴: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
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老年补贴凭证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
医疗补贴:
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可享受日常医药费补贴待遇。每月有20元的补贴,可到指定药房买药。
单位办理综合保险登记须知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令第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及时持以下材料到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1、正确填写的《单位综合保险登记表》(点击此处下载)正面 反面
2、正确填写的《用工(综合保险)登记名册》(点击此处下载)第一页 续页
3、正确填写并贴上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信息采集表》(点击此处下载)
4、贴上照片的《照片扫描专用表》(点击此处下载)
5、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具体表格请参考以下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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